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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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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抗告原審法院之審查) 抗告事件,有速結之必要,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者,應立即予以調查。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者,以裁定駁回;抗告為無理由者,應檢送抗告狀送交抗告法院,於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若需續行訴訟程序時,應自備該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四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九○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第18條涉及抗告原審法院之審查。根據該條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的案件應立即進行調查。如果抗告是有理由的,則應該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如果抗告已逾期或對於不得抗告的裁定進行抗告,則應該以裁定駁回。如果抗告是無理由的,則應該檢送抗告狀送交抗告法院。根據需要,應該送交訴訟卷宗並可以附加意見書。如果需要繼續訴訟程序,則應該自行準備該卷宗的繕本、影本或節本。 舉例如下,當有一個案件在原審法院做出了裁定後,當事人不滿意並提起抗告。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的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應立即進行調查。如果原法院或審判長發現抗告是有理由的,他們可以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如果抗告已逾期或是對於不得抗告的裁定進行抗告,則應該以裁定駁回。如果原法院或審判長認為抗告是無理由的,則應該檢送抗告狀送交抗告法院,並且可以附加意見書。如果需要繼續訴訟程序,當事人應該自行準備該案件的繕本、影本或節本。

  • 抗告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撤銷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續行訴訟名詞
  • 節本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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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十八 (抗告原審法院之審查) 抗告事件,有速結之必要,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者,應立即予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