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十八 (抗告原審法院之審查) 抗告事件,有速結之必要,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者,應立即予以調查。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者,以裁定駁回;抗告為無理由者,應檢送抗告狀送交抗告法院,於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若需續行訴訟程序時,應自備該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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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九○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第18條涉及抗告原審法院之審查。根據該條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的案件應立即進行調查。如果抗告是有理由的,則應該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如果抗告已逾期或對於不得抗告的裁定進行抗告,則應該以裁定駁回。如果抗告是無理由的,則應該檢送抗告狀送交抗告法院。根據需要,應該送交訴訟卷宗並可以附加意見書。如果需要繼續訴訟程序,則應該自行準備該卷宗的繕本、影本或節本。 舉例如下,當有一個案件在原審法院做出了裁定後,當事人不滿意並提起抗告。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的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應立即進行調查。如果原法院或審判長發現抗告是有理由的,他們可以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如果抗告已逾期或是對於不得抗告的裁定進行抗告,則應該以裁定駁回。如果原法院或審判長認為抗告是無理由的,則應該檢送抗告狀送交抗告法院,並且可以附加意見書。如果需要繼續訴訟程序,當事人應該自行準備該案件的繕本、影本或節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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