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 (抗告原審法院之審查) 抗告事件,有速結之必要,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於提起抗告者,應立即予以調查。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者,以裁定駁回;抗告為無理由者,應檢送抗告狀送交抗告法院,於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若需續行訴訟程序時,應自備該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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