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 (抗告法院之審查) 抗告法院對於抗告事件,得不行言詞辯論,但應迅速調查裁定。 應為抗告誤為異議者,應視為已提起抗告,不得以異議處理。 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時,應自為裁定,非有難於調查之情形,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民事訴訟法二三四、四九二、四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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