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十九 (抗告法院之審查) 抗告法院對於抗告事件,得不行言詞辯論,但應迅速調查裁定。 應為抗告誤為異議者,應視為已提起抗告,不得以異議處理。 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時,應自為裁定,非有難於調查之情形,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民事訴訟法二三四、四九二、四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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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十九條 - 抗告法院之审查 1. 抗告法院对于抗告事件,可以不进行言词辩论,但应迅速调查裁定。 2. 对于本应为抗告而误为异议的情况,应视为已提起抗告,不得以异议处理。 3. 抗告法院废弃原裁定时,应自行裁定,除非有难于调查的情形,不得命令原法院或审判长进一步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492条和495条进行参考,抗告法院对于抗告事件应迅速调查裁定,不一定需要进行言词辩论。如果当事人本应提起抗告却错误地提起了异议,法院应视为已经提起抗告,不得以异议处理。当抗告法院废弃原裁定时,应由抗告法院自行裁定,除非存在难以调查的情形,才可命令原法院或审判长进行进一步裁定。 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条文,抗告法院对于抗告事件的审查可以不进行言词辩论,但必须迅速调查裁定。如果当事人误以为是提起了异议而实际上应该是提起抗告,法院应视为已经提起抗告,不得以异议处理。抗告法院废弃原裁定时,应自行裁定,除非存在难以调查的情形,不得命令原法院或审判长进一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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