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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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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再審調查) 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是否合法為調查與通常之訴同。其不合法又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必與判決確定前既存之法規或判例、解釋有所違背,方足當之,僅學說上有不同之見解,不得認係顯有錯誤。(民事訴訟法四九六、五○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根本沒有提到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回答此問題。

  • 再審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錯誤名詞
  • 判例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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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規定:「二十 (再審調查) 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是否合法為調查與通常之訴同。其不合法又不能補正者,應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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