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 (再審調查) 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是否合法為調查與通常之訴同。其不合法又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必與判決確定前既存之法規或判例、解釋有所違背,方足當之,僅學說上有不同之見解,不得認係顯有錯誤。(民事訴訟法四九六、五○二)
二十 (再審調查) 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是否合法為調查與通常之訴同。其不合法又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必與判決確定前既存之法規或判例、解釋有所違背,方足當之,僅學說上有不同之見解,不得認係顯有錯誤。(民事訴訟法四九六、五○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