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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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再審調查) 再審之訴應先就程序上是否合法為調查與通常之訴同。其不合法又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必與判決確定前既存之法規或判例、解釋有所違背,方足當之,僅學說上有不同之見解,不得認係顯有錯誤。(民事訴訟法四九六、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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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根本沒有提到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回答此問題。
- 再審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錯誤名詞
- 判例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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