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第三人撤銷訴訟) 當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須證明其與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未參加訴訟係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及其攻擊或防禦方法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之結果。(民事訴訟法五○七之一)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和解或調解,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該和解或調解提起撤銷之訴。(民訴三八○、五○七之一、四一六)
二十一、(第三人撤銷訴訟) 當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須證明其與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未參加訴訟係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及其攻擊或防禦方法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之結果。(民事訴訟法五○七之一)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和解或調解,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該和解或調解提起撤銷之訴。(民訴三八○、五○七之一、四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