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二十一、(第三人撤銷訴訟) 當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須證明其與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未參加訴訟係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及其攻擊或防禦方法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之結果。(民事訴訟法五○七之一)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和解或調解,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該和解或調解提起撤銷之訴。(民訴三八○、五○七之一、四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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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當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時,必須符合以下幾點注意事項: 1. 與原確定判決的訴訟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當事人需要證明自己與原確定判決中的訴訟標的之間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表示他們在該訴訟中受到了直接影響,並且該確定判決對他們的權益有重大影響。 2. 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當事人未參加訴訟的原因不能是因為他們個人的過失或疏忽。換句話說,他們不能被歸責為不參加訴訟。 3. 攻擊或防禦方法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之結果:當事人需要證明他們的攻擊或防禦方法足以改變原確定判決的結果。換句話說,他們需要提出的證據足以推翻或改變原確定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之一、三八○及四一六條的規定,可以提供以下範例: 例1:當事人A和當事人B之間發生了一起債務訴訟,最終法院作出了一個確定判決,認定當事人A應支付給當事人B一定金額的賠償。然而,當事人C聲稱對於該金額也有利害關係,因為他是當事人A的共同債務人,並且該確定判決導致了他的財產受到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C能夠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他與該確定判決的訴訟標的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並且他的未參加訴訟是非自己可歸責之事由,同時他的攻擊或防禦方法足以影響該確定判決的結果,那麼他可以依據相關法條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例2:當事人A和當事人B之間進行了和解或調解,達成了一項協議。然而,當事人C聲稱他對該和解或調解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且他未參加和解或調解是因為非自己可歸責之事由。如果當事人C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的主張,證明他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三八○、五○七之一和四一六條的要求,他可以依據這些法條提起撤銷和解或調解的訴訟。 根據以上的解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的第 21 條是針對第三人撤銷訴訟的相關要求,需要證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未參加訴訟非自己可歸責之事由,以及攻擊或防禦方法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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