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三 (改分通常程序之事件) 簡易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即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依該程序所為之裁判如有不服,即應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一)
一九三 (改分通常程序之事件) 簡易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即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依該程序所為之裁判如有不服,即應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