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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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 (改分通常程序之事件) 簡易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即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依該程序所為之裁判如有不服,即應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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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3條是有關改分通常程序之事件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簡易訴訟事件若要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即被視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如果對於依該程序所作的裁決不滿意,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436之一)。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原本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當事人不滿意第一審的判決並認為應該進行更充分的訴訟程序,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或抗告到管轄該案件的高等法院,要求改行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審理。該高等法院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之一條的規定進行審理,並作出適當的判決。
- 通常程序名詞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條文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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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