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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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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之上訴抗告。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僅限於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顯然違反現尚有效之解釋、判例之情形,即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亦包括在內。(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4條,當事人在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中,只能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第三審的上訴或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僅指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規顯然不合法律規定或違反現行有效的解釋和判例,也包括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而明顯地影響裁判的情況。(參見民事訴訟法第436之二條)

  • 錯誤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判例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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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4 條規定:「一九四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