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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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 (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四項逕向最高法院抗告者,以對於原裁判法院認為不應許可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而駁回之裁定為限。如原法院係以其他理由駁回上訴或抗告者,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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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四項,當事人若對原裁判法院認為不應許可上訴或抗告而駁回的裁定不滿,可以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然而,如果原法院以其他理由駁回上訴或抗告,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的規定。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
- 抗告名詞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四項條文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駁回上訴名詞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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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