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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九七 (補具上訴抗告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所定補具理由之十日期間,為通常法定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並應扣除在途期間。當事人未依規定表明或補具上訴或抗告理由者,如於法院裁定駁回前補正,其程序之欠缺即已補正。如經法院以裁定駁回,當事人對此裁定抗告後再行補具理由,自合法。(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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