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7 條

一九七 (補具上訴抗告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所定補具理由之十日期間,為通常法定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並應扣除在途期間。當事人未依規定表明或補具上訴或抗告理由者,如於法院裁定駁回前補正,其程序之欠缺即已補正。如經法院以裁定駁回,當事人對此裁定抗告後再行補具理由,自合法。(民事訴訟法四三六之四)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第197條規定,當事人在裁定送達後的十日內補具上訴或抗告理由。這是一個通常的法定期間,應從裁定送達之日起算,並應扣除在途的期間。如果當事人未按照規定表明或補具上訴或抗告理由,假如在法院裁定駁回之前補正,則程序的缺失已經被補正。但如果經法院裁定駁回後,當事人再提供上訴或抗告理由,則不被視為合法。(民事訴訟法436之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