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二十二 (聲請事件之調查) 聲請事件,得不行言詞辯論僅就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證據及其他卷內資料裁定之。裁定前行言詞辯論者,係任意之言詞辯論,僅在補充或闡明事件既有之資料。當事人不到場者,不生不到場辯論之效果,法院得僅就既有之資料裁定之。(民事訴訟法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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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對於聲請事件,法院可以不進行言詞辯論,僅根據當事人提出的書狀、證據和其他案卷資料進行裁定。如果在裁定前進行了言詞辯論,則這種辯論是任意的,僅用於補充或闡明既有的資料。如果當事人未到場,則不會產生不到場辯論的效果,法院可以僅根據既有的資料進行裁定。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到一筆金額爭議,原告提交了相關合同和付款記錄作為證據,法院可以僅根據這些資料來裁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請求,而不需要進行言詞辯論。如果被告未到場,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交的資料進行裁定,而不需要被告的辯論意見。這種裁定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避免無謂的辯論延長訴訟的時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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