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 (聲請事件之調查) 聲請事件,得不行言詞辯論僅就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證據及其他卷內資料裁定之。裁定前行言詞辯論者,係任意之言詞辯論,僅在補充或闡明事件既有之資料。當事人不到場者,不生不到場辯論之效果,法院得僅就既有之資料裁定之。(民事訴訟法二三四)
二十二 (聲請事件之調查) 聲請事件,得不行言詞辯論僅就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證據及其他卷內資料裁定之。裁定前行言詞辯論者,係任意之言詞辯論,僅在補充或闡明事件既有之資料。當事人不到場者,不生不到場辯論之效果,法院得僅就既有之資料裁定之。(民事訴訟法二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