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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 (聲請迴避) 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雖應停止訴訟程序,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法官與當事人間無情誼或嫌怨等客觀情事足以認其有不公平之裁判,僅當事人一造意圖延滯訴訟而為此項聲請者,即不應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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