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二十三 (聲請迴避) 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雖應停止訴訟程序,惟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法官與當事人間無情誼或嫌怨等客觀情事足以認其有不公平之裁判,僅當事人一造意圖延滯訴訟而為此項聲請者,即不應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三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後,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雖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在有急迫情形下仍應進行必要的處置。這表示在迴避聲請處理期間,如果訴訟有緊急情況,法院可以進行必要的處理,例如發布臨時命令或保全措施。 此外,法官與當事人之間若存在無情誼或嫌怨等客觀情事,足以認為法官的裁判會不公平,但如果僅僅是其中一方意圖拖延訴訟而提出聲請迴避,那麼法院就不應該停止訴訟程序。 範例: 舉例來說,當一位法官與被告方之律師存在親密的私人關係,或者與被告方有過往的商業往來,這些客觀情事足以引起一般人對法官是否能夠公正裁判的懷疑,因此被告方可以聲請法官迴避。 另一方面,如果被告方沒有與法官產生無情誼或嫌怨等客觀情事,而僅僅是提出聲請迴避以拖延訴訟進程,那麼法院就不應該停止訴訟程序,並仍然繼續進行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