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 (當然停止) 因當事人死亡而訴訟程序停止者,為免事件久懸起見,法院應迅速調查其繼承人,並通知其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法院宜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但應注意繼承人拋棄繼承期間已否屆滿。(民事訴訟法一七七、一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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