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 (裁定停止)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或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或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或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其訴訟程序非當然停止,若於訴訟程序之進行無礙或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或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無承認其效力之可能,或當事人或第三人非於該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犯罪嫌疑或其犯罪嫌疑非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須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時,即不能逕以裁定停止,以免訴訟延滯。(民事訴訟法一八一、一八二、一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