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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二十五 (裁定停止)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或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或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或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若於訴訟程序之進行無礙或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或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無承認其效力之可能,或當事人或第三人非於該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犯罪嫌疑或其犯罪嫌疑非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須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時,即不能逕以裁定停止,以免訴訟延滯。(民事訴訟法一八一、一八二、一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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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或者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再行起訴,或者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訴訟程序不一定會當然停止。裁決是否停止訴訟程序需綜合考慮訴訟程序之進行是否無礙、其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是否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以及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是否可予承認等因素。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訴訟案件中涉及到的當事人因為戰爭而服兵役,此時訴訟程序是否停止應該視訴訟是否可以在當事人不在場時進行而定。又如,如果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到裁判,則法院可以在刑事訴訟結束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然而,這取決於犯罪嫌疑是否確實會影響到民事訴訟的裁決。 此外,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果當事人因為停止訴訟而受延滯之不利益,可以在訴訟尚未終結的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聲請或法院根據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條款的解釋和適用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法院有權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是否停止訴訟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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