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二十六 (合意由我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但書之合意,不須以文書證之,其未有相當之證據證明者,應訊明並於筆錄記載之。(民事訴訟法一八二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但書,當合意要件不需要以书面形式证明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合意的存在,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在笔录中记录下来。这是为了确保合意的存在可以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例如,在本案中,根据法官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的記載,可能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但書的情况。如果涉及到合意的存在,但是没有相应的书面证据来证明合意,法院可能会采取询问当事人并在筆錄中记录的方式来确认合意的存在。这样可以确保合意的存在有合适的证据支持。
- 合意名詞
-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但書條文
- 文書證之名詞
- 證據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