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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 (合意由我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但書之合意,不須以文書證之,其未有相當之證據證明者,應訊明並於筆錄記載之。(民事訴訟法一八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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