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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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後,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民事庭得自行調查審理,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一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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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資料,辦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注意事項第27條規定,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裁定移送至民事庭後,該案件即為獨立的民事訴訟案件。在這種情況下,民事庭有權進行自主調查和審理,不受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的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民事法院不得根據刑事訴訟的案件結果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例如,在上述的範例中,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對於被告在刑事法院作出的陳述與在民事庭作出的攻擊、防禦方法不一致的情況下的取捨意見,這就是不遵守該條的規定,被認定為違法。另外,根據該條的規定,民事庭仍然需要記明其斟酌調查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結果所得心證之理由,以確保該判決的合法性。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名詞
- 民事庭名詞
- 拘束名詞
- 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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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