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9 條
二十九 (合意停止)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次數,應按審級個別計算。發回更審者,應認為另一審級,更新計算。當事人未如期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者,無須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事件,續行訴訟時,兩造仍遲誤不到,是否為無正當理由,應斟酌其是否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慎重認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 合意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者,其效力於法定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不因法院或當事人嗣後之訴訟行為,使已消滅之訴訟繫屬回復。 當事人就法院認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之事件,聲請續行訴訟,法院認為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而他造有爭執時,得為中間判決或於終局判決理由欄敘明。(民事訴訟法九四之一、一九○、一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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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主要內容如下: 1.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次數應按審級個別計算,並且發回更審時應視為另一審級重新計算。 例子:當事人在一審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經過更審被發回一審再審判,則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次數應重新計算。 2. 當事人未按期限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法院無須通知當事人。 例子:當事人在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未在指定的期限內續行訴訟,則視為撤回訴訟,法院無需再另行通知當事人。 3. 若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依職權續行訴訟。 例子: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期日未準時到場而延誤,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主動續行訴訟。 4. 在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事件,若兩造仍然遲誤不到庭,法院應慎重考慮其是否為無正當理由,可能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而無法到庭。 例子: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而無法到庭,法院在考慮是否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時應謹慎判斷。 5. 若涉及需要預納費用方面使訴訟無法進行,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在監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 例子:當事人在訴訟中需支付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用,若當事人不繳納該費用,導致訴訟無法進行。 6. 合意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在法定要件具備時即發生效力,不因法院嗣後之訴訟行為使消滅之訴訟繫屬回復。 例子:當事人在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經過一段時間後重新想要繼續進行訴訟,但該訴訟已被視為撤回,無法恢復繫屬。 7. 當事人就被認為撤回訴訟的事件聲請續行訴訟,法院應駁回聲請,除非法院認為有理由或他造有爭執情況下可以裁定中間判決或在終局判決理由欄敘明。 例子:當事人在被認為撤回訴訟的事件後聲請續行訴訟,若法院認為無理由或他造有爭執情況下,法院應駁回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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