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 (聲請伸長期間) 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所定之期間,須有重大理由始得裁定伸長,非一有聲請,即可變更之。 聲請伸長或縮短期間有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更定期間;其無理由者,無論已否駁回,仍應受前定期間之拘束。(民事訴訟法一六○、一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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