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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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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聲請伸長期間) 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所定之期間,須有重大理由始得裁定伸長,一有聲請,即可變更之。 聲請伸長或縮短期間有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更定期間;其無理由者,無論已否駁回,仍應受前定期間之拘束。(民事訴訟法一六○、一六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30條是關於聲請伸長期間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法院或審判長可以根據情況裁定延長期間,但必須有重大理由方可變更期間,不能單純根據聲請而被更改。如果有合理理由需要延長或縮短期間,法院應該以裁定方式更改期間;如果沒有理由,無論之前是否已駁回,仍然應該受到之前定的期限的限制。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163條

  • 名詞
  • 駁回名詞
  • 拘束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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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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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0 條規定:「三十 (聲請伸長期間) 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所定之期間,須有重大理由始得裁定伸長,非一有聲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