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 (聲請救助) 當事人經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即依其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當事人於第一審聲請訴訟救助未獲准許者,法院於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但當事人於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確定後,復以同一原因再行聲請訴訟救助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聲請訴訟救助者,法院於駁回其聲請後,經限定期間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當事人未遵期補繳者,法院得斟酌其原審敗訴原因、上訴理由及資力等事項,決定是否不待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逕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民事訴訟法一○七、一○九、一○九之一、一六○、四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