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1 條
三十一 (聲請救助) 當事人經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即依其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當事人於第一審聲請訴訟救助未獲准許者,法院於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但當事人於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確定後,復以同一原因再行聲請訴訟救助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聲請訴訟救助者,法院於駁回其聲請後,經限定期間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當事人未遵期補繳者,法院得斟酌其原審敗訴原因、上訴理由及資力等事項,決定是否不待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逕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民事訴訟法一○七、一○九、一○九之一、一六○、四四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可以對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的事項進行逐條釋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經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應即依其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這意味著,當事人若能證明自己沒有能力支付訴訟費用且有一定勝訴機會,法院應該在聲請後立即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當事人若第一審聲請訴訟救助未獲准許,法院在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也就是說,如果在第一審時被駁回救助聲請,法院不能以原告未支付訴訟費用為理由拒絕受理其訴訟。不過,如果當事人在救助聲請確定後再次以同一原因申請救助,法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一,當事人在提起第二審上訴時聲請訴訟救助,如果法院駁回其聲請並限定期間補繳裁判費,而當事人未按時補繳,法院可以考慮其原審敗訴原因、上訴理由和資金能力等因素,決定是否不待駁回救助聲請確定,就拒絕其上訴。這表示,如果當事人在第二審上訴時申請救助,但未按時補繳費用,法院可以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原審敗訴原因、上訴理由和財力狀況,決定是否接受其上訴,而不必等待駁回救助聲請確定。 這些釋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零九條之一和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 - 最高法院司法判決資料庫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二七號判決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