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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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防止拖延) 不得上訴或抗告之事件,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意圖拖延訴訟而為上訴或抗告者,應函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將該律師送付懲戒。 (律師法四六、七六、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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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直接提到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就這個條款進行釋義。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意圖名詞
- 懲戒名詞
- 律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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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