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二、(防止拖延) 不得上訴或抗告之事件,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意圖拖延訴訟而為上訴或抗告者,應函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將該律師送付懲戒。 (律師法四六、七六、七七)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3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