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二、(防止拖延) 不得上訴或抗告之事件,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意圖拖延訴訟而為上訴或抗告者,應函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將該律師送付懲戒。 (律師法四六、七六、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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