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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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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防止拖延) 不得上訴抗告之事件,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意圖拖延訴訟而為上訴或抗告者,應函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將該律師送付懲戒。 (律師法四六、七六、七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直接提到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就這個條款進行釋義。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意圖名詞
  • 懲戒名詞
  • 律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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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防止拖延) 不得上訴或抗告之事件,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意圖拖延訴訟而為上訴或抗告者,應函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