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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三十三、(濫訴之處罰)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原告、上訴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罰鍰,應依該事件之具體情況判斷其主觀上有無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之情形,不得僅因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於客觀上欠缺合理依據、當事人適格、無權利保護必要或法律上顯無理由,即遽予處罰。 (民事訴訟法二四九、二四九之一、四四四、四四九之一、四六三、四九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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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3條,法院在處理濫訴情況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原告、上訴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有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的主觀情況。不能僅因為所主張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在客觀上欠缺合理依據、當事人適格、無權利保護的必要或法律上顯無理由而遽予處罰。 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民事訴訟法第249、249-1、444、449-1、463、495-1條等。並且可以舉例說明,例如在某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提起訴訟後被法院判定為濫訴,但法院認為原告並無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的主觀情況,而僅因為某一事實欠缺合理依據,結果不適用懲罰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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