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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濫訴之處罰)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原告、上訴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罰鍰,應依該事件之具體情況判斷其主觀上有無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之情形,不得僅因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於客觀上欠缺合理依據、當事人適格、無權利保護必要或法律上顯無理由,即遽予處罰。 (民事訴訟法二四九、二四九之一、四四四、四四九之一、四六三、四九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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