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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 條

三十四 (法院主動告知訴訟)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一以書面通知第三人者,該第三人知有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時,亦得向法院陳明,由法院斟酌是否一併通知之。 第三人受通知後,得自行斟酌是否參與訴訟及參與之方式,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起訴訟、第五十八條參加訴訟或由當事人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第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請求閱卷時,雖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限制。但仍有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適用。(民事訴訟法六七之一、二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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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以及相關法條,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的第34條主要是關於法院主動告知訴訟的相關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一,法院可以以書面通知第三人,並在通知中陳明其他與該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的存在。當第三人收到通知後,可以自行斟酌是否參與訴訟,以及參與的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人可以提起訴訟,根據第五十八條,第三人也可以參加已經提起的訴訟,或者由當事人為訴訟的變更或追加。此外,第三人如果要求閱卷,雖然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的限制,但仍然要遵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的第三項至第五項的相關規定。 根據提供的相關範例,原告在國家賠償案件中對被告進行了告知參加訴訟的行為,被告之後委任了代理人出庭並參與了審理程序。根據法院的審理結果,被告由於已經受到告知並參與了訴訟,因此不能主張前訴訟裁判不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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