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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 (法院主動告知訴訟)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一以書面通知第三人者,該第三人知有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時,亦得向法院陳明,由法院斟酌是否一併通知之。 第三人受通知後,得自行斟酌是否參與訴訟及參與之方式,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起訴訟、第五十八條參加訴訟或由當事人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第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請求閱卷時,雖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限制。但仍有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適用。(民事訴訟法六七之一、二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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