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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6 條

三十六 (定期開庭) 法院收受訴狀,於審查其起訴為合法且有管轄權後,應依事件之性質及類型,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或暫不指定期日,先踐行書狀先行程序。 法院行書狀先行程序者,當事人已交換書狀至相當程度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仍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民事訴訟法二五○、二六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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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6條,該條規定了法院在收受訴狀後應該如何安排開庭期日或延期的相關事項。根據這一條規定,法院應該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類型,迅速確定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或者暫時不指定期日,而是先進行書狀先行程序。若已進行書狀先行程序,當事人已經交換了相當程度的書狀,審判長或指定的法官仍應該迅速確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250條和第268-1條亦有相關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提交訴狀後,法院應該迅速審查訴狀的合法性和管轄權,並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類型確定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8-1條,當事人已交換了相當程度的書狀時,法院在書狀先行程序中仍應確定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 例如,如果一個民事訴訟案件涉及賠償要求,法院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6條的規定,應迅速確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以便當事人彼此辯論並提供相關證據。在書狀先行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已經交換了相當程度的書狀,法院應迅速確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以便案件能夠進一步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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