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 (定期開庭) 法院收受訴狀,於審查其起訴為合法且有管轄權後,應依事件之性質及類型,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或暫不指定期日,先踐行書狀先行程序。 法院行書狀先行程序者,當事人已交換書狀至相當程度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仍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民事訴訟法二五○、二六八之一)
三十六 (定期開庭) 法院收受訴狀,於審查其起訴為合法且有管轄權後,應依事件之性質及類型,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或暫不指定期日,先踐行書狀先行程序。 法院行書狀先行程序者,當事人已交換書狀至相當程度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仍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民事訴訟法二五○、二六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