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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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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法院就審理中之事件知悉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事實通知受讓之第三人。該第三人受通知而參加訴訟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受通知而未承當或參加訴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仍為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三項之聲請,應迅速辦理。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命原告供擔保時,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命供擔保金額。(民事訴訟法二五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訴訟繫屬中的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然移轉給第三人,但在訴訟中不會影響案件的審理。 2. 若第三人同意承當訴訟或參加訴訟,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3. 若第三人接獲通知但未承當訴訟或參加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仍在確定判決的後訴訟力所及。 此外,根據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其他相關規定: 1. 法院應快速辦理根據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十一項和第十三項提出的聲請。 2. 若法院按照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要求原告提供擔保,應該考慮個案情況並適當裁定擔保金額。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相關函釋 2

  • 法律關係名詞
  • 繫屬名詞
  • 事實通知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條文
  • 確定判決名詞
  • 既判力名詞
  • 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三項條文
  • 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七項條文
  • 擔保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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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條規定:「三十五、法院就審理中之事件知悉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受讓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