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法院就審理中之事件知悉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受讓之第三人。該第三人受通知而參加訴訟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受通知而未承當或參加訴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仍為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三項之聲請,應迅速辦理。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命原告供擔保時,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命供擔保金額。(民事訴訟法二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