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 (併寄訴狀) 定期開庭時,應將訴狀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或被上訴人,並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者,言詞辯論期日之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民事訴訟法二五一、二七一、四六三)
三十七 (併寄訴狀) 定期開庭時,應將訴狀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或被上訴人,並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者,言詞辯論期日之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民事訴訟法二五一、二七一、四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