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7

快速跳轉

三十七 (併寄訴狀) 定期開庭時,應將訴狀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被上訴人,並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者,言詞辯論期日之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民事訴訟法二五一、二七一、四六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以及第四百六十三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併寄訴狀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於被告或被上訴人。就審期間至少應有十日,且曾行準備程序者,言詞辯論期日之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這些法規旨在確保被告或被上訴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辯論並保障雙方的權益。一個範例是最高法院判決中提到的行政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與訴狀送達之間至少應有10日的就審期間。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被告名詞
  • 被上訴人名詞
  • 就審期間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 條規定:「三十七 (併寄訴狀) 定期開庭時,應將訴狀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