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 (期日之變更及分配) 指定期日後,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當事人聲請變更或延展期日,未經准許前,原定期日不失效力。至於辯論期日各事件間隔時間,應妥為分配,除命合併辯論者外,不能就數事件指定同一時間,屆期務須準時開庭。(民事訴訟法一五九、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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