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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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詳細閱卷) 法官在言詞辯論期日前,應作充分準備,須詳閱卷宗,諳悉其訴訟關係及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並就有關問題摘記要點,俾於辯論時,克盡指揮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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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9條,法官在言詞辯論期日前應詳閱卷宗,瞭解訴訟關係和兩造的攻擊防禦方法,並摘記有關問題的要點,以便在辯論時能夠充分指揮。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法官在言詞辯論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瞭解案件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訴訟關係和各方當事人的攻擊防禦方法。透過詳閱卷宗並摘記要點,法官可以在辯論中克盡其指揮能力,以確保公正和合理的審判。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你可以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例如民事訴訟法相關的教科書或學術論文,以幫助學生們更深入地理解這個法條。你可以舉出一個實際案例,說明法官如何根據這項規定中的要求,在言詞辯論前詳閱卷宗並摘記要點,以保證審判的公正和合理。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攻擊防禦方法名詞
- 俾名詞
- 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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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