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0 條
四十 (準備書狀) 法院為充分準備言詞辯論,應命當事人將其所掌握之事實、證據及相關訴訟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記載提出。(民事訴訟法二六五至二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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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0 條(準備書狀),法院必須要求當事人將其所掌握的事實、證據和相關訴訟資料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詳細記載和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應詳細記載以下內容: - 第二百六十五條:準備書狀中要具體陳述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的主張和所基於的法律事實。 - 第二百六十六條:準備書狀中要具體陳述當事人所要求法院採信的事實和理由,以及對證據的引用和說明。 - 第二百六十七條:準備書狀中要具體陳述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主張的回應,並提出反駁和解釋。 這些準備書狀中的內容是為了讓法院在言詞辯論前能充分瞭解各方當事人的主張和證據,以便做好準備並確保辯論的公平性和正確性。 例如,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應提供針對訴訟標的的具體主張和相關法律事實的清楚陳述。如果未提供明確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觀點,法院可能會要求當事人進一步補充準備書狀,以確保準備書狀的充分性和明確性。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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