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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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言詞辯論準備)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命當事人補正書狀或聲明證據,並得以言詞、書面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命當事人為上開補正。 審判長命當事人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時,應斟酌該特定事項或所用證據之性質、種類及當事人為該補正所必要之準備時間等因素,酌定相當之期間。(民事訴訟法一五三、二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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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如果審判長認為言詞辯論的準備尚未充足,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命當事人補正書狀或聲明證據。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當事人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書狀的傳送。審判長在命令當事人補正時,應該考慮到特定事項或所用證據的性質、種類以及當事人補正所需的準備時間等因素,並酌定相當的期限。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
- 言詞辯論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條文
- 上開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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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