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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四十一 (言詞辯論準備)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命當事人補正書狀或聲明證據,並得以言詞、書面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命當事人為上開補正。 審判長命當事人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時,應斟酌該特定事項或所用證據之性質、種類及當事人為該補正所必要之準備時間等因素,酌定相當之期間。(民事訴訟法一五三、二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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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如果審判長認為言詞辯論的準備尚未充足,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命當事人補正書狀或聲明證據。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當事人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書狀的傳送。審判長在命令當事人補正時,應該考慮到特定事項或所用證據的性質、種類以及當事人補正所需的準備時間等因素,並酌定相當的期限。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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