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 (言詞辯論準備)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命當事人補正書狀或聲明證據,並得以言詞、書面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命當事人為上開補正。 審判長命當事人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時,應斟酌該特定事項或所用證據之性質、種類及當事人為該補正所必要之準備時間等因素,酌定相當之期間。(民事訴訟法一五三、二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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