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2 條
四十二 (上訴理由之補正) 上訴第二審法院,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之。 上訴人於第二審始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者,應以關於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為限,並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有關限制提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四四四之一、四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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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條,上訴第二審法院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有權定相當期間要求上訴人提出理由。然而,如果上訴人在第二審時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則應限制其理由僅限於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的理由,並且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一項及第447條的限制提出之規定。 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二審法院可以在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的情況下,指示上訴人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如果上訴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那麼他們所提出的理由必須符合廢除或變更原判決的要求,並且不能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限制提出新事實或證據的規定。舉例來說,如果原判決是基於某些證據,上訴人在第二審時提出了新的證據,那麼他們所提出的理由應該是說明為何這些新證據應該導致原判決的廢棄或變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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