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二 (上訴理由之補正) 上訴第二審法院,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之。 上訴人於第二審始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者,應以關於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為限,並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有關限制提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四四四之一、四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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