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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 (令當事人說明) 當事人不依規定或審判長命令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逾時始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雖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而其記載不完全者,法院應即依對造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違反法院之命令未提出說明或其說明理由不完足者,法院得斟酌情形使生失權效果或於判決時,將其作為形成心證之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民事訴訟法二六八之二、二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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