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3 條
快速跳轉
四十三 (令當事人說明) 當事人不依規定或審判長命令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逾時始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雖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而其記載不完全者,法院應即依對造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違反法院之命令未提出說明或其說明理由不完足者,法院得斟酌情形使生失權效果或於判決時,將其作為形成心證之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民事訴訟法二六八之二、二七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3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若未依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在審判長命令下逾期才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者雖然提出了書狀或聲明證據,但其內容不完整,法院應立即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聲請或根據法院的職權,命令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違反法院的命令未能提出說明,或者其說明的理由不充足,法院可以斟酌情況,對其產生失權效果,或者在裁決時將其作為形成心證之全辯論意旨的一部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8之2條和276條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此類情況時有相關的依據。
- 證據名詞
- 對造名詞
- 失權效名詞
- 辯論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