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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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 (書狀交換)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而提出於法院之書狀及其添具所用書證之繕本或影本,應直接通知他造。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開書狀及書證繕本或影本有爭執者,應由提出之當事人釋明已通知之事實,如未釋明,應即補行通知。 當事人直接通知有困難者,應聲請書記官依一般規定送達之。(民事訴訟法二六五、二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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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44條規定,當事人在準備言詞辯論時,提出的書狀以及相關的書證繕本或影本,應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是否已收到上述書狀和書證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提出該書狀的當事人應解釋已通知對方的事實,如果未能解釋清楚,應立即補行通知。如果當事人因直接通知對方有困難,則應申請書記官依一般規定進行送達。(資料來源: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66條)
- 言詞辯論名詞
- 書證名詞
- 前開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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