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4 條

四十四 (書狀交換)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而提出於法院之書狀及其添具所用書證之繕本或影本,應直接通知他造。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開書狀及書證繕本或影本有爭執者,應由提出之當事人釋明已通知之事實,如未釋明,應即補行通知。 當事人直接通知有困難者,應聲請書記官依一般規定送達之。(民事訴訟法二六五、二六六)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注意事項第44條規定,當事人在準備言詞辯論時,提出的書狀以及相關的書證繕本或影本,應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是否已收到上述書狀和書證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提出該書狀的當事人應解釋已通知對方的事實,如果未能解釋清楚,應立即補行通知。如果當事人因直接通知對方有困難,則應申請書記官依一般規定進行送達。(資料來源: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6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