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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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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法院於書狀先行程序終結後所定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並應就兩造所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分別予以確定,且記明筆錄,以避免當事人日後發生爭執。 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應對當事人所提出之各種事實上爭點、法律上爭點、訴訟有關之證據上爭點及其他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為之。訴訟程序上之爭點,以法律允許當事人處分者為限,屬當事人得處分者,即非此所指之爭點。 受命或獨任審判之法官得於法庭或其他適當處所,以不公開之方式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 審判長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時,應明確提示當事人製作摘要書狀之注意事項。當事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欠缺法律專業知識者,不得命其為該項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二六八之一、二七○之一、二七一之一、二七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法院在書狀先行程序終結後的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該讓當事人進行爭點的整理和協議簡化,並確定雙方所爭執的事項和不爭執的事項,並記錄筆錄,以避免日後的爭執。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的程序,應該對當事人提出的各種事實上的爭點、法律上的爭點、訴訟相關的證據上的爭點以及其他攻擊和防禦方法的爭點進行討論。但是有些訴訟程序上的爭點是法律不允許當事人處分的,這些不在此範圍內。受命或獨任審判的法官可以在法庭或其他適當的地方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的程序。審判長在當事人提出摘要書狀的整理爭點的結果中,應明確提示當事人製作摘要書狀的注意事項。如果當事人沒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缺乏法律專業知識,則不得命其為該項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268之一、270之一、271之一、276)

  • 爭點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證據名詞
  • 攻擊防禦方法名詞
  • 名詞
  • 獨任審判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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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5 條規定:「四十五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法院於書狀先行程序終結後所定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