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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6 條

四十六 (爭點整理之結果) 當事人主張之訴訟上爭點,經當事人協議簡化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三項但書情形外,應受其拘束,並以之為攻擊或防禦及言詞辯論之基礎,既不得擴張原已協議簡化之爭點,更不得以其他爭點代之;法院於為訴訟指揮及進行言詞辯論時,亦不得逾其範圍。(民事訴訟法二七○之一、二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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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6條規定了當事人主張的訴訟上爭點經協議簡化後應受其拘束,並作為攻擊或防禦及言詞辯論的基礎。法院在訴訟指揮和進行言詞辯論時,不得超出協議簡化的爭點範圍。在此規定中,引用了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一和第276條。根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93號判決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判決的參考資料,當事人主張的訴訟上爭點在協議簡化後應受其拘束,但法官在適用法律時並不當然受當事人的法律見解之拘束。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的規定,二審程序可以適用第一審程序的相關規定。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可以解釋和釐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6條的內容及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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