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六 (爭點整理之結果) 當事人主張之訴訟上爭點,經當事人協議簡化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三項但書情形外,應受其拘束,並以之為攻擊或防禦及言詞辯論之基礎,既不得擴張原已協議簡化之爭點,更不得以其他爭點代之;法院於為訴訟指揮及進行言詞辯論時,亦不得逾其範圍。(民事訴訟法二七○之一、二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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