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代收送達) 當事人或代理人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於最初遞送書狀時,收受書狀人員應告以宜速指定送達代收人陳報法院。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者,收受書狀人員應告以宜速指定之。 (民事訴訟法一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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