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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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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收送達) 當事人或代理人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於最初遞送書狀時,收受書狀人員應告以宜速指定送達代收人陳報法院。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者,收受書狀人員應告以宜速指定之。 (民事訴訟法一三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果在法院所在地沒有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則在最初遞送書狀時,應告以宜速指定送達代收人陳報法院。如果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沒有在中華民國指定送達處所或送達代收人,收受書狀人員應告以宜速指定。這些規定都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制定的。根據這些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該在無法提供自己在法院所在地的住所、居所或事務所時,指定一個送達代收人來接受文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指定送達處所或送達代收人,收受書狀人員必須提醒他們要盡快指定。

  • 送達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送達代收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抗告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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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代收送達) 當事人或代理人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於最初遞送書狀時,收受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