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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 (案件與書狀之分配) 法院收受書狀後,應即為下列處理: (一)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分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分案者,亦同。 (二)收受其他關於訴訟之書狀,應逕送承辦法官或民事庭,無須經由法院其他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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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法院在收受書狀後應立即進行相應的處理。其中包括: (一)收受當事人的訴狀後,應立即進行分案;同樣,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並應進行分案。 (二)收受其他關於訴訟的書狀時,應直接送交承辦法官或民事庭,無需經過法院其他長官的審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院收到了當事人的訴狀,該法院應立即進行分案,將訴狀送交給相應的法官處理。同樣地,如果法院收到其他與訴訟有關的書狀,例如聲請或聲明書狀,該法院也應進行分案處理。這樣可以確保訴訟案件能夠迅速進行並得到妥善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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