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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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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案件與書狀之分配) 法院收受書狀後,應即為下列處理: (一)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分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分案者,亦同。 (二)收受其他關於訴訟之書狀,應逕送承辦法官或民事庭,無須經由法院其他長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法院在收受書狀後應立即進行相應的處理。其中包括: (一)收受當事人的訴狀後,應立即進行分案;同樣,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並應進行分案。 (二)收受其他關於訴訟的書狀時,應直接送交承辦法官或民事庭,無需經過法院其他長官的審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院收到了當事人的訴狀,該法院應立即進行分案,將訴狀送交給相應的法官處理。同樣地,如果法院收到其他與訴訟有關的書狀,例如聲請或聲明書狀,該法院也應進行分案處理。這樣可以確保訴訟案件能夠迅速進行並得到妥善處理。

  • 民事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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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 (案件與書狀之分配) 法院收受書狀後,應即為下列處理: (一)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分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