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案件與書狀之分配) 法院收受書狀後,應即為下列處理: (一)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分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分案者,亦同。 (二)收受其他關於訴訟之書狀,應逕送承辦法官或民事庭,無須經由法院其他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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