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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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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訴程式) 第一審法院於定言詞辯論期日前,應先依起訴狀調查原告之訴是否合法。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如能力、代理權、起訴程式有欠缺時,應速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率以裁定駁回。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屬不能補正者,無須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及通知被告答辯,應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於客觀上無合理依據,且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係屬濫訴;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遵命補正或屬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民事訴訟法二四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一審法院在定言詞辯論期日前,應先調查原告的起訴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發現起訴狀在能力、代理權或起訴程式等方面存在欠缺,但可以補正的情況,法院應該立即指定期間命令原告補正,而不是直接以裁定駁回。如果原告不遵從補正命令或存在無法補正的缺陷,法院則無需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或通知被告答辯,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 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中,也提到了一種情況,即原告所主張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在客觀上沒有合理依據,且其主觀上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則屬於濫訴。對於可以補正的情況,法院應該定期間命令原告補正;而對於不遵從補正命令或無法補正的情況,應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一審法院應在定言詞辯論期日前進行起訴狀的調查,並在發現不合法情形時,給予原告補正的機會。補正的情況包括能力、代理權和起訴程式等有欠缺的情形。如果原告能夠補正,法院應該設定時間限制,命其補正,而不是立即駁回起訴。只有在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屬於不能補正情形時,法院才能以裁定駁回起訴。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如果原告所主張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缺乏客觀合理依據,且主觀上存在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則屬於濫訴。對於屬於濫訴的情況,法院應指定時間命原告補正,若不遵從或無法補正,則可以裁定駁回訴訟。

  • 起訴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起訴狀名詞
  • 原告之訴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被告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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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起訴程式) 第一審法院於定言詞辯論期日前,應先依起訴狀調查原告之訴是否合法。認有不合法之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