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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起訴程式) 第一審法院於定言詞辯論期日前,應先依起訴狀調查原告之訴是否合法。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如能力、代理權、起訴程式有欠缺時,應速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率以裁定駁回。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屬不能補正者,無須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及通知被告答辯,應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於客觀上無合理依據,且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係屬濫訴;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遵命補正或屬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民事訴訟法二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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