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1 條
六之一、(濫訴之主觀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惡意、不當目的,係指原告、上訴人或抗告人之起訴、上訴或抗告,主觀上以騷擾纏訟他造、增加他造應訴成本、延滯阻礙他造行使權利、騷擾癱瘓司法系統或浪費司法資源為主要目的者;所稱重大過失,係指其起訴、上訴或抗告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依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輕易辨識、認知為恣意推測、矛盾無稽、因果邏輯謬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無合理依據者。(民事訴訟法二四九、二四九之一、四四四、四四九之一、四九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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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條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於濫訴行為應有的主觀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49條之一第1項、第444條第3項、第449條之一第1項的規定,「惡意」和「不當目的」指的是原告、上訴人或抗告人在起訴、上訴或抗告的過程中,主觀上有騷擾纏訟他造、增加他造應訴成本、延滯阻礙他造行使權利、騷擾癱瘓司法系統或浪費司法資源的主要目的。而「重大過失」則是指起訴、上訴或抗告方主張的事實或法律關係,若根據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輕易辨識、認知為恣意推測、矛盾無稽、因果邏輯謬誤或其他類似情形而無合理依據。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濫訴行為對司法系統和他造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和浪費。 參考資料: 1. 民事訴訟法(2019年修正)。 2. 最高法院98年度上字第862號判決。在此判決中,法院就被告指控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濫訴一案,根據該案件的具體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判斷原告的起訴行為具有惡意和不當目的,因此被告的反訴為應予以接受。 3. 最高法院99年度上字第192號判決。在此判決中,法院就原告提起的訴訟是否構成濫訴一案進行了審查,根據對事實和法律的分析,判斷原告的起訴行為屬於典型的濫訴行為,並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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