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之一、(濫訴之主觀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惡意、不當目的,係指原告、上訴人或抗告人之起訴、上訴或抗告,主觀上以騷擾纏訟他造、增加他造應訴成本、延滯阻礙他造行使權利、騷擾癱瘓司法系統或浪費司法資源為主要目的者;所稱重大過失,係指其起訴、上訴或抗告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依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輕易辨識、認知為恣意推測、矛盾無稽、因果邏輯謬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無合理依據者。(民事訴訟法二四九、二四九之一、四四四、四四九之一、四九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