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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訴訟價額) 訴訟標的價額與應行何種訴訟程序及能否上訴第三審有關,應切實審,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應為公平適當之覆核。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不動產涉訟者,於收受書狀時,宜告知當事人提出地價證明書、房屋稅單等價額證明,作為審核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民事訴訟法七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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