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 (訴訟價額) 訴訟標的價額與應行何種訴訟程序及能否上訴第三審有關,應切實審核,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應為公平適當之覆核。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不動產涉訟者,於收受書狀時,宜告知當事人提出地價證明書、房屋稅單等價額證明,作為審核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民事訴訟法七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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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主要涉及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和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當事人若無交易價額,則以原告對訴訟標的所有的利益為準。對於涉及不動產的訴訟,法院應在收受書狀時告知當事人需要提供地價證明書、房屋稅單等價額證明,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七七之一條,最新修訂於2020年1月15日生效。根據該條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訴訟案件在收受書狀時,法院應告知當事人需提供地價證明書、房屋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參考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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