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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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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訴訟價額) 訴訟標的價額與應行何種訴訟程序及能否上訴第三審有關,應切實審,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應為公平適當之覆核。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不動產涉訟者,於收受書狀時,宜告知當事人提出地價證明書、房屋稅單等價額證明,作為審核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民事訴訟法七七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主要涉及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和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當事人若無交易價額,則以原告對訴訟標的所有的利益為準。對於涉及不動產的訴訟,法院應在收受書狀時告知當事人需要提供地價證明書、房屋稅單等價額證明,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七七之一條,最新修訂於2020年1月15日生效。根據該條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訴訟案件在收受書狀時,法院應告知當事人需提供地價證明書、房屋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參考依據。

  • 上訴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起訴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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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 (訴訟價額) 訴訟標的價額與應行何種訴訟程序及能否上訴第三審有關,應切實審核,第二審及第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