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命補繳裁判費一) 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或所繳裁判費不足額者,應先分補字案以裁定限期命其補繳後再行分案。分案後,承辦法官仍應切實審核,不足額者,仍得命其補繳。 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之期間,應斟酌裁判費額數及當地經濟狀況定之。(民事訴訟法二四九) 當事人以和解或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者,請求人應繳納因和解或調解成立而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三八○、八四、四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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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述法規,關於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的問題,以下是相關釋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當原告在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或繳納的裁判費不足額時,法院應先進行分補字案以裁定限期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後再行分案。分補字案後,承辦法官仍應審核裁判費的充足性,若不足額仍可裁定原告補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0、84、420之一條,如果當事人以和解或調解成立為無效或撤銷之原因,並要求繼續審判,那麼請求人應該繳納因和解或調解成立而應退還的裁判費用。 請注意,以上釋義和參考範例僅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解析,可能不完整。建議仔細閱讀並參考相關法規以獲得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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