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命補繳裁判費一) 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或所繳裁判費不足額者,應先分補字案以裁定限期命其補繳後再行分案。分案後,承辦法官仍應切實審核,不足額者,仍得命其補繳。 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之期間,應斟酌裁判費額數及當地經濟狀況定之。(民事訴訟法二四九) 當事人以和解或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者,請求人應繳納因和解或調解成立而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三八○、八四、四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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