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 (收受附件) 經記明書狀內之附屬文件、所引用之文書或其他證物附隨書狀提出者,應一併收受,不得請其另購狀紙送交。(民事訴訟法一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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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的規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如果書狀內附有附屬文件、引用的文書或其他證物,應該一同收受,不得要求他們另外購買狀紙送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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