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八、(補正事項) 得為補正事項,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其於開庭時發現者,應當庭命其速即補正。 原告逾期未遵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事項,經裁判駁回其訴後,不得於抗告、上訴程序再為補正。 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上訴或抗告程序逾期未遵命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補正之。 (民事訴訟法二四九、四六三、四九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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