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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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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補正事項) 得為補正事項,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其於開庭時發現者,應當庭命其速即補正。 原告逾期未遵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事項,經裁判駁回其訴後,不得於抗告上訴程序再為補正。 上訴人抗告人於上訴或抗告程序逾期未遵命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補正之。 (民事訴訟法二四九、四六三、四九五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當事人應在裁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之前進行補正。如果在開庭時才發現需要補正,則應當庭命其立即補正。原告逾期未遵命補正時,裁判會依照該法條,駁回其訴。在抗告或上訴程序中,上訴人或抗告人逾期未遵命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也不得再進行補正。 舉例來說,如果原告在裁判長定期間內沒有補正其訴,或者在開庭時被發現有需要補正之處但未立即補正,法院將駁回其訴。同樣地,如果在抗告或上訴程序中,上訴人或抗告人逾期未遵命補正,裁判也不得再允許其進行補正。 相關法條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01&flno=15&sec=&type1=1&type2=0&type3=0&type4=0&keyword=%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01&flno=15&sec=&type1=1&type2=0&type3=0&type4=0&keyword=%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01&flno=20&sec=&type1=1&type2=0&type3=0&type4=0&keyword=%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之一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01&flno=21&sec=&type1=1&type2=0&type3=0&type4=0&keyword=%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

  •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裁判名詞
  • 駁回名詞
  • 抗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抗告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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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8 條規定:「四十八、(補正事項) 得為補正事項,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其於開庭時發現者,應當庭命其速即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