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八之一、(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駁回) 法院認原告之訴欠缺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或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得調查相關事項,並以其最後主張之事實為判斷依據。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二四九)
四十八之一、(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駁回) 法院認原告之訴欠缺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或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得調查相關事項,並以其最後主張之事實為判斷依據。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二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