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九 (選定當事人之通知)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者,則除被選定人外,即不應作為當事人通知其到場或列入裁判書當事人欄。(民事訴訟法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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