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 (訊問事項) 法院於辯論期日,因辨別到場者是否該案當事人及為當事人中之何人,如僅問姓名即可辨別,祇須問其姓名,無須更詢及住居所、年齡、職業等。 當事人陳明其住居所或送達處所有變更時,法院應命書記官記明筆錄,並督促其修正電腦紀錄上之當事人資料。(民事訴訟法二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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