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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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訊問事項) 法院於辯論期日,因辨別到場者是否該案當事人及為當事人中之何人,如僅問姓名即可辨別,祇須問其姓名,無須更詢及住居所、年齡、職業等。 當事人陳明其住居所或送達處所有變更時,法院應命書記官記明筆錄,並督促其修正電腦紀錄上之當事人資料。(民事訴訟法二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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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0條,法院在辯論期日時,若能透過問姓名即可判斷出在場者是否為當事人及為當事人中的哪一方,則只需要詢問其姓名,無需再詢問住居所、年齡、職業等其他資訊。 此外,當當事人提供其住居所或送達處有任何變更時,法院應命書記官記錄該筆錄並督促其修正電腦紀錄上的當事人資料。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212條
- 訊問名詞
- 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陳明名詞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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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