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一 (聲明事項)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依當事人聲明應受判決之事項為辯論及判決。 當事人於辯論之初,須各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不知為此聲明時,審判長應曉諭之,對於未由律師代理之當事人,宜用通俗語句,詢問其欲法院為如何之判決,亦得據當事人之書狀或言詞陳述之內容詢之。(民事訴訟法一九二、三八八、一九九)
五十一 (聲明事項)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依當事人聲明應受判決之事項為辯論及判決。 當事人於辯論之初,須各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不知為此聲明時,審判長應曉諭之,對於未由律師代理之當事人,宜用通俗語句,詢問其欲法院為如何之判決,亦得據當事人之書狀或言詞陳述之內容詢之。(民事訴訟法一九二、三八八、一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