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一 (聲明事項)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依當事人聲明應受判決之事項為辯論及判決。 當事人於辯論之初,須各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不知為此聲明時,審判長應曉諭之,對於未由律師代理之當事人,宜用通俗語句,詢問其欲法院為如何之判決,亦得據當事人之書狀或言詞陳述之內容詢之。(民事訴訟法一九二、三八八、一九九)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