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1 條
五十一 (聲明事項)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依當事人聲明應受判決之事項為辯論及判決。 當事人於辯論之初,須各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不知為此聲明時,審判長應曉諭之,對於未由律師代理之當事人,宜用通俗語句,詢問其欲法院為如何之判決,亦得據當事人之書狀或言詞陳述之內容詢之。(民事訴訟法一九二、三八八、一九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1條規定如下: 五十一 (聲明事項)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依當事人聲明應受判決之事項為辯論及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2條,當事人在辯論之初應各自聲明應受判決事項。如果當事人不了解如何進行這樣的聲明,審判長應予以告知,對於未由律師代理之當事人,應以通俗語句詢問其欲法院如何判決。此外,審判長亦可以參考當事人的書狀或言詞陳述的內容來進行詢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根據這條法規,法院應依當事人的聲明來進行辯論並作出判決。當事人需要清楚地聲明他希望法院判決賠償金額、賠償方式等相關事項。審判官可以在辯論開始時要求當事人對此進行明確的聲明,並在需要時使用通俗語句詢問當事人的意願,以確保在訴訟過程中能夠遵從當事人的要求作出適當的辯論和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