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二 (闡明案情) 審判長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確定訴訟關係所必要之聲明或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並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應在判決中斟酌之所有訴訟資料,均須賦予當事人充分辯論機會,其就某一事項為辯論時,應令其連續陳述,不得為不必要之發問,但支離重複之陳述,得禁止或限制之。 審判長之發問或曉諭,不得出以嚴厲辭色、輕率態度或使用具有暗示性或誘導性之語句。(民事訴訟法一九九)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