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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2 條

五十二 (闡明案情) 審判長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確定訴訟關係所必要之聲明或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令其敘明或補充之,並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應在判決中斟酌之所有訴訟資料,均須賦予當事人充分辯論機會,其就某一事項為辯論時,應令其連續陳述,不得為不必要之發問,但支離重複之陳述,得禁止或限制之。 審判長之發問或曉諭,不得出以嚴厲辭色、輕率態度或使用具有暗示性或誘導性之語句。(民事訴訟法一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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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根據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2條,審判長在審理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要求他們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其他確定訴訟關係所必要的陳述或聲明。如果當事人的陳述或聲明不明確或不完整,審判長應要求他們補充或解釋。這是審判長的義務,如果審判長沒有進行必要的闡明,訴訟程序就會有重大的缺陷,並且相應的裁判也違反法令。 2. 審判長在進行闡明時,不得用嚴厲或輕率的態度,也不得使用具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語句。這點在《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中有明確規定。 3. 在判決中,審判長應充分考慮所有的訴訟資料,並確保當事人有充分的辯論機會。當某一事項需要辯論時,審判長應允許當事人連續陳述,但對於支離重複的陳述,審判長可以禁止或限制。 根據上述資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2條主要是強調審判長在審理案件期間應注意行使闡明權,確保當事人對訴訟關係的事實和法律進行適當完全的辯論,並且在發問或曉諭時要注意語氣和用詞,確保公正和公平的審判。然後,在判決中應充分考慮所有的訴訟資料,並確保當事人有充分的辯論機會,但對於支離重複的陳述可以禁止或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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