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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三 (法律上主張之闡明)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於實體法上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以利其衡量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為適當之主張。但原告究欲主張何項法律關係及其是否為訴訟之變更或追加,仍應由原告自行斟酌決定。 被告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亦應適時闡明,使被告有機會衡量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決定是否利用本訴訟解決相關之紛爭。(民事訴訟法一九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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