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3 條
五十三 (法律上主張之闡明)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於實體法上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以利其衡量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為適當之主張。但原告究欲主張何項法律關係及其是否為訴訟之變更或追加,仍應由原告自行斟酌決定。 被告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亦應適時闡明,使被告有機會衡量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決定是否利用本訴訟解決相關之紛爭。(民事訴訟法一九九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9之一條,所述的注意事項第53條主要是就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主張法律關係時的要求進行規範。原告在聲明及事實上的陳述中,如果對所主張的法律關係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審判長應該要求其敘明或補充,以便評估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間的適當主張。至於原告所欲主張的法律關係及其是否為訴訟的變更或追加,應由原告自行決定。 另外,當被告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的事由時,審判長也應在被告提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的情況有疑義時加以闡明,讓被告有機會衡量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决定是否利用本訴訟解決相關的爭議。 以上回答參考了民事訴訟法一九九之一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