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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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 (確認基礎事實之闡明) 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如原告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時,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原告並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限制。 經審判長闡明後,當事人如不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法院仍應就原訴為裁判。 原告於第二審始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仍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二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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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第54條規定,如果原告在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的同一訴訟程序中,可以利用審判長行使的闡明權來進行變更或追加訴訟,不受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的限制。審判長闡明後,如果當事人不進行訴訟的變更或追加,法院仍應對原訴進行裁判。然而,如果原告在第二審才進行訴訟的變更或追加,則仍受到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的限制。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 法律關係名詞
- 闡明權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 裁判名詞
- 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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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