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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四 (確認基礎事實之闡明) 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如原告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時,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原告並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限制。 經審判長闡明後,當事人如不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法院仍應就原訴為裁判。 原告於第二審始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仍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二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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