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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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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 (確認基礎事實之闡明) 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如原告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時,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原告並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限制。 經審判長闡明後,當事人如不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法院仍應就原訴為裁判。 原告於第二審始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仍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二四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第54條規定,如果原告在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的同一訴訟程序中,可以利用審判長行使的闡明權來進行變更或追加訴訟,不受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的限制。審判長闡明後,如果當事人不進行訴訟的變更或追加,法院仍應對原訴進行裁判。然而,如果原告在第二審才進行訴訟的變更或追加,則仍受到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的限制。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 法律關係名詞
  • 闡明權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 裁判名詞
  • 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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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4 條規定:「五十四 (確認基礎事實之闡明) 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如原告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