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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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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 (適時提出) 當事人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律規定或法院酌定之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致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該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一九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依訴訟進行的程度,在言詞辯論結束之前依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斷的適當時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果當事人有意圖延遲訴訟或因為重大過失,超過適當時機才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者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意旨不清楚,經要求澄清但並未必要澄清,而影響訴訟的結束,法院可以駁回該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96條) 根據以上理解,該法條主要是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及時提出相應的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應該在適當的時機,根據訴訟的進展提出相應的主張。如果當事人故意拖延訴訟進程或者因為疏忽大意,延遲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者所提出的內容不明確,經要求澄清但並未提供足夠的澄清內容,從而影響訴訟的結束,法院有權駁回該攻擊或防禦方法。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 意圖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駁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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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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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5 條規定:「五十五 (適時提出) 當事人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律規定或法院酌定之適當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