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七 (本人到場) 當事人雖委任有訴訟代理人,法院為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整理爭點或因使訴訟便於終結起見,仍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而以其陳述作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加以斟酌。 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不遵命到場者,法院於判斷事實真偽時,得審酌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絕陳述之理由及其他相關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二○三、二二二、二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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