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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7 條

五十七 (本人到場) 當事人雖委任有訴訟代理人,法院為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整理爭點或因使訴訟便於終結起見,仍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而以其陳述作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加以斟酌。 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不遵命到場者,法院於判斷事實真偽時,得審酌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絕陳述之理由及其他相關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二○三、二二二、二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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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即使當事人已經委任了訴訟代理人,法院仍有權命令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以陳述其意見和爭點。此陳述將被視為全面辯論的一部分,以便於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整理爭點或促進訴訟的終結。 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陳述或不遵命到場時,法院在判斷事實的真偽時,可以考慮到拒絕陳述的理由和其他相關情況,根據自由心證的原則判斷應證事實的真偽。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在民事訴訟法的第203條、222條和269條中找到相關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場,以便於整理訴訟事實、確定真相。同時,如果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絕到場或陳述,法院在判斷事實的真偽時可以根據自由心證的原則進行判斷。 範例:在一起民事訴訟中,被告已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法院認為為了整理案件事實,需要被告本人到場陳述。然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並陳述。在判斷案件中的事實真偽時,法院將考慮到被告拒絕到場的理由和其他相關情況,根據自由心證的原則進行判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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