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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八 (聲請發問) 當事人聲請審判長對於他造當事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無妨礙者,應予准許。當事人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與訴訟標的或爭點無關等不當情形者,審判長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民事訴訟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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