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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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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 (聲請發問) 當事人聲請審判長對於他造當事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無妨礙者,應予准許。當事人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與訴訟標的或爭點無關等不當情形者,審判長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民事訴訟法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可以聲請審判長進行發問。審判長在進行發問時應注意不得妨礙訴訟標的或爭點,並且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發問。然而,如果當事人的發問或自行發問與訴訟標的或爭點無關,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則審判長有權不予發問或禁止之。 一個示例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聲請審判長發問某個證人,該證人與訴訟標的或爭點無關,審判長有權不予發問或禁止之。這一項法條旨在確保發問的合理性和相關性,以促進訴訟的公正和有效進行。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最新版本)

  • 陳明名詞
  • 爭點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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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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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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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8 條規定:「五十八 (聲請發問) 當事人聲請審判長對於他造當事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無妨礙者,應予准許。當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